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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制定方案。各设区市、各试点县(市、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报省林改办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和县林改办备案。

  3.宣传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讲透改革的政策和办法,讲清改革的步骤和程序,使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省、市林改办编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汇编”和“政策问答”,答疑解惑,提供政策服务。同时,逐级举办培训班,对林改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进行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的培训,使参与改革的同志能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阶段(2007年9月-2008年2月)

  1.实地勘界确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县、乡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勾图,明确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订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阶段(2008年3月-7月)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录入微机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8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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