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认担保人身份以及能及时联系的常住地址、固定电话;
4、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上加盖公章;
5、对申请人送来的申请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留下影印件,并在影印件上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公章;
6、将同意推荐的申请材料送(可由贷款申请人送)所属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注:每份申请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有地址的一页及有申请人姓名的一页);
(3)申请人《职工劳动手册》(劳动手册1、2页和与出租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页)的影印件;
(4)《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2005年后进行过年审的摩托车行驶证或2004年以来的摩托车报废凭证影印件;
(5)反担保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的证明(如属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还应当提交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或凭证);
(6)其他材料。
(三)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1、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上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2、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集中将审查批准的申报材料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查;
3、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区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在通过审查的《申请书》相关栏目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5、集中将审查通过的材料送市融资担保中心(有上报材料的,每个工作日下午报送1次)。
(四)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
1、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地址:大德路187号8楼,电话:83352195)对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办理反担保程序:
市融资担保中心承诺担保贷款的,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加具“同意担保”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城市商业银行办理核贷。
(五)贷款经办银行核贷
1、贷款经办银行对市融资担保中心送来的申请材料后,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2、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加注“同意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意见并盖公章;
3、通知申请人办理借贷手续;
4、留存一份《申请书》及申请资料存档,将其余5份《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交市融资担保中心按报批途径返回,市融资担保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贷款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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