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