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7]8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2年以来,各市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中,普遍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成功使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了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级各部门都要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并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的办法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一)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都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上述办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服务性岗位,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四)对上述(二)、(三)款公益性岗位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在政府开发的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女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确有困难的其他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