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使用淘汰或者不合格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与产品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按规定修改的;
(五)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开发)单位擅自开工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
(七)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