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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族函发〔2007〕2号)


各市(地)民委、省农垦、省森工民宗局、省民族职业学院: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精神,民族成份更改和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已于2002年下放到市地一级审批和认定。通过几年工作情况和今年对几个市的抽查情况看,有必要对 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做进一步的规范:
  一、关于更改民族成份问题
  1、更改民族成份的年龄限制。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即: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严禁超越规定办理。
  2、关于公民更改民族成份须凭相关证明材料问题。证明材料是指户口、身份证,如户口、身份证有改动或对其有异议则必须提供户籍底卡。户籍底卡必须加盖派出所公章和户籍警名章。并提出申请,按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批程序,填报《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审批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公民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或换发户口薄过程中,发现民族成份差错的,应及时持原始合法有效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的立即予以更正;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黑族联发[2003]12号)”的规定办理。
  3、为使民族成份更改工作做到统一和规范化管理,《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A4)和《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汇总表》(A3),按省民委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备案和上报。
  4、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知识很强的工作,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具体经手人,严格把好政策关,认真对待此项工作。
  5、为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和严肃性,明确工作责任。此项工作要严格实行主管领导及经手人备案制和手写签名制。如有人员变动,请按“关于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黑族联发[2003]12号)”的规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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