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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临床检验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要对检验质量和安全负责,为第一负责人。为便于日常管理,三级综合医院的实验室,可各任1名质量及安全负责人负责日常检验工作的质量及安全管理,明确其职责及权限。实验室应成立质控小组及安全管理小组。质量及安全负责人对科主任负责,在科主任授权下,负责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负责人应对检测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的执行情况,“失控”即“不合格”项目原因分析及处理,定期分析和总结科内质量情况等提出持续改进意见。而安全负责人应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情况,如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防护设备和用品的正确使用,病原微生物样品的采集、运输、储存、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以及其它安全方面的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临床实验室不得采用已淘汰的项目和方法。
  第十六条 临床实验室应制定标本接收标准并做好送检标本的验收工作,如标本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可退回。退回如有困难,应在检验报告单上注明,如溶血、乳糜血、送检时间过长、标本量不足等,便于解释结果时参考。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检验报告发放制度至少应有如下规定:1、临床实验室对所有开展的检验项目回报时限的规定;2、制定判断该批检验报告单能否发出的标准。如观察室内质控结果来决定该批结果可否发出。对少数异常的且难以解释的结果(如与临床诊断不符的结果)应有复查与临床联系的规定;3、建立严格的检验报告单的签发审核制度,住院患者的检验报告应在审核后发出,检验结果签发人员及审核人员应有资质。4、建立危机值报告制度;5、临床实验室应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及处理程序,检验报告单必须有专人、专门途径发出,对一些影响重大的结果(如抗HIV阳性结果、梅毒反应阳性结果等)只发给检验申请医生,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需有委托书)。
  第十八条 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例或者门诊病历号;2、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3、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4、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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