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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lj.gov.cn)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ljfz.gov.cn)查阅《规章目录》以及规章文本,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
  5.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地市、各部门以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废止或修改建议,提出规章清理的具体意见后报省政府决定。
  二、关于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一)行政法规清理范围。
  《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以下简称《法规目录》,具体内容请登陆http://www.hljfz.gov.cn)中所列行政法规。
  (二)工作原则。
  各地市、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提出废止建议。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失效建议。
  3.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建议。
  (三)工作方法。
  1.各行署、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法规目录》中所列行政法规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后),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中省直有关部门对《法规目录》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要逐件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一并填写在《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中,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3.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的作用,也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基层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具体明确的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和理由,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及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将分别把本级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联系人:张文芳、王锐,联系电话:0451-87010292、87010293,电子邮箱:towenfang@163.com、jarry0226@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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