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1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清理
(一)清理范围。
1.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2.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及内容。
省政府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分别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报本级政府作出决定。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或者个别条款与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2.省政府规章中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未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行政许可条款要予以废止。
3.规章适用期已过且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适用期限失效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明令废止。
(三)清理方法。
1.各行署、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规章目录》,具体内容请登陆http://www.hljfz.gov.cn)所列规章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附后)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中省直各部门对《规章目录》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要逐件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也可以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一并填写在《规章清理建议表》中,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3.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