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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产业转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转移项目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

  (十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各种资本参股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广西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要达到3亿元以上,市级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应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产业转移及项目建设的支撑体系,加大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鼓励类的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财政贴息。对工业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县两级全额返还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在新投产和新扩建企业增加上缴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产业转移项目的扶持。

  (十六)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区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产业转移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提供支持服务。支持产业转移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十八)为转移企业提供人才和用工保障。大规模承接产业转移,必须要有大批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以及合格的产业工人作保障。要加强产业发展急需的各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高等院校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努力培养一大批懂管理会经营的企业管理队伍。职业技术院校要积极拓展符合企业用工需求的专业,通过校企联合和订单、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我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转移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劳动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转移企业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产业转移企业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当地政府负责承担支付该就业成员3年内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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