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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

  (十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坚决减轻转移企业的税外负担。对于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标准过高的要坚决把标准降下来。工商、质监、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费用。

  --保障项目用地。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产业转移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建立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政府每年从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治区内各级所留成部分返还园区用于土地开发整治。对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办理。

  --保障电力供应,提高园区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确保项目的建设、生产用电。在符合国家政策、广西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鼓励的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低于转出地的电价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营造良好的通关和转关环境。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为企业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实施,建立区域申报平台,推行“选择申报、多点放行、统一平台、区域联动”的模式,方便产业转移企业的产品和设备在区域间快速通关和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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