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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继续做好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入市资格许可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一)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继续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和“丰歉保证、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粮食经营企业采取购销贸易、委托收购、租赁经营、订单经营、建立产购加销基地等多种形式,与销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省外来我省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加工等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省外国有粮食企业在我省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的,当地政府要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对产销区之间开展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鼓励省内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粮食产销合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搭建服务平台。指导企业诚信经商、规范履约,营造良好合作环境。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各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要依托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场地、库房、铁路专用线和粮食品种、质量特色等资源条件,加快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化粮食物流运转中心和物流节点。加快完善粮食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仓储加工、散装运输、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和质量检测等服务功能。完善粮食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逐步实施粮食产地证明和档案管理制度,打造和保护我省优质粮食品牌。引导企业入场交易,规范市场交易规则。支持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加强与省内区域性市场之间联合、对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十三)加强粮食技术服务和推进粮食企业科技创新。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储存、质量、卫生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库存粮食和生产安全。加强对农民粮食收获、脱粒、储存等技术指导服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粮食提质增收;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检验、烘干、粮食储存等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型粮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加大粮食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全面提升粮食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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