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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七)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扶持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粮食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等优势,广开经营门路,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八)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经鉴定的陈化粮,经国家批准后,由省制定销售计划,根据市场行情把握节奏,采取集中竞价、出口、定向销售等方式,争取在2007年底前销售处理完毕。待库存“老粮”全部处理完毕后,对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审核批准后作为政策性财务挂账及时划转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每公斤每年给予4分钱储存费用补贴,利息据实补贴。要加强对陈粮销售计划执行情况、价差挂账的监管,严格粮食库存管理,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九)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完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及时足额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对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粮食所需信贷资金,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销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的企业、粮食生产加工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省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十)继续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和从事粮食经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严禁以各种非法手段搞粮食区域性封锁、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大力支持粮食行业协会等粮食行业服务组织的发展,发挥其促进粮食流通和行业自律等作用,继续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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