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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三)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级政府是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采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偿还财务挂账贷款等企业欠账。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在原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时,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并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从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中支付。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粮食产业化经营水平。鼓励和支持粮食经营者与粮食生产者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展粮食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场地、人才、技术、粮食购销渠道等资源优势,积极入市开展粮食经营。采取代收、代储、代烘、代运等有效方式,为省内外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转化用粮企业等粮食经营者提供配套服务;采取引厂入库、引资入库等方式,与省内外各类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开展联营、联合;创造有利条件,扩大自主粮食经营。支持粮食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企业发展实力。重点扶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在一定经济区域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粮食加工、收储贸易、粮食交易市场等产业化龙头企业,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粮食产业整体竞争力。
  (五)组建粮食企业集团,实现粮食规模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他粮食生产经营企业逐步组建粮食产购加销联合体,提高粮食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跨行政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以资产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在全省培育若干个在一定经济区域内发挥龙头牵动作用、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认真做好粮食经营性财务挂账的处置工作。对经清理、审计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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