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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政发〔2007〕2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发展壮大粮食产业,保证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对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各地市、县(市)要在保留的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础上,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行规范运作。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要切实改革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对企业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竞争上岗。同时,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获取补贴。
  (二)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鼓励省内外多元投资主体参与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能够出售的,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国有资产出售政策,积极出售;对能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各种社会资本,组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粮食经营企业;对能够联合重组的,鼓励和支持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对暂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可采取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不能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又不能盘活存量资产的,在妥善解决好“三老”(老人、老粮、老账)等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关停与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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