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对缺乏职业技能的,推荐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培训后推荐其就业。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向其推荐创业项目,并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帮助落实相应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创业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应重新调整培训方向。
第二十条 在职或定向培训。经过专家心理访谈指导后1个月内或3次求职未能实现就业的,或经专家诊断认为有需要进行在职见习培训的,为其联系用人单位,协助签订就业协议,实施在岗见习培训或定向培训,并提供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动态跟踪管理。对经过二至六模块服务实现就业的人员,应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动态跟踪。每月至少通1次电话或家访1次,促进稳定就业,并做好相关资料记录。
第四章 “路径”就业服务的实施要求
第二十二条 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好工作职责:
(一)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统筹协调“路径”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制订实施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为建立“路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为经培训合格后的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推荐创业项目,并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帮助落实相应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和提供就业岗位或见习岗位,组织在职或定向培训。
(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建立服务对象的个人求职服务档案和数据库,开展咨询服务和基本职业指导,提供自助服务和职业介绍;提供职业素质测评服务;开展求职应聘指导;提供专家心理访谈指导。
(三)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向培训合格后的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向培训合格后的有创业愿望的服务对象推荐创业项目。
(四)街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主要协助和配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开展求职应聘指导;协助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其它服务岗位,并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见习岗位;对实现就业的服务对象开展动态跟踪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紧密衔接的就业服务对接工作机制。要依托就业服务场所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搭建联通市、区(县)、街镇的“路径”就业服务场所和信息平台,对服务对象的求职状况实行动态跟踪,确保各个服务模块之间的实时对接。要建立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之间的联动服务工作机制,确保由不同机构承担的工作环节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