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指导,推进提高
为确保“路径”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未开展“路径”就业服务试点的地区,可通过在部分城区(县、市)建立“路径”就业服务试点的方式,摸索工作经验,规范工作流程,形成有效做法,再行全面推广。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路径”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对《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的不完善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映,并通过工作信息渠道及时反馈各地经验做法。各地级以上市2007年“路径”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书面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成效、问题及意见建议)请于2008年1月底前专题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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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广东省“路径”就业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省就业援助服务模式,切实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路径”就业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本省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径”就业服务,是指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服务路线、服务模块和服务标准,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逐步深化的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服务对象尽快达到最佳的就业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牵头,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按职能分工要求配合。
第二章 就业服务路径的组成模块和服务项目
第五条 路径服务以就业服务对象登记认定为起点,以达到稳定就业为终点,依次包括七个服务模块:基本服务、求职应聘指导、专家心理访谈指导、职业素质测评、职业技能培训、在职或定向培训、动态跟踪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