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夜景灯饰设计方案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饰;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饰设置;
(三)公园、景区、景点、河道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饰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环境特色;
(四)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射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设置。
第十四条 夜景灯饰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饰设施。
第十七条 夜景灯饰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间启闭:
(一)常年启闭时间:
1、5月1日至9月30日(除第二款规定外)的启闭时间:每日19: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00;
2、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除第二款规定外)的启闭时间:每日19: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1:30。
(二)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启闭时间:
1、元旦节、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的启闭时间: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规定开启并延长至晚24时。
2、本市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按市城市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
本条规定时间以外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