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07]30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七日
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类灯饰。
第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督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夜景灯饰规划、道路照明和重要区域建(构)筑物灯饰设置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决策。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规划、供电、环保、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道路照明及财政投入建设亮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饰,加强夜景灯饰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灯具,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