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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其中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三年逐步过渡到(2007年按80%,2008年按90%,2009年及以后按100%)市区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县(市、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社会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底前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转入市财政部门社会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8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2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出分户留存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十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的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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