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上级拨款到帐后,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尽快核拨到施工单位,不得滞留和拖延。
第三十四条 各县交通局要加强工程统计工作,每月20日前将统计进度情况报州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工作按时上报与否,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
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州交通局成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综合考核。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检查组每个季度对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三条 季度检查、考核内容为三个方面: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按100分制进行考核。其中:工程管理30分;工程质量40分;工程进度、统计30分。
第四条 检查考核依据
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
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工程建设管理(30分)
1.组织机构(4分)
管理机构设置合理(1分);管理人员符合要求(1分);建立中心实验室(1分);中心实验室经州质监站认证(1分)。
2.建设程序(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