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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州、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的资料编制。
  (一)通畅工程按照交通部交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可适当简化,以图表方式进行编制,但构造物工程必须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三)工程决算和竣工审计资料要完善。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

第七章 安全及廉政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以人为本,项目业主必须按照管理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所有项目都要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必须按有关要求实行“双合同制”,项目业主需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合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在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严禁商业贿赂等各种不廉洁行为。

第八章 资金、统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特别是国债和中央车购税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直接用于工程,严禁挤占、挪用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并随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通达工程完工后,每个项目必须进行单独结算。检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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