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七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市财政、市新农村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入县级专户;
县(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
上级下达和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与相关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直接拨入同级专户,纳入县(区)级专户管理。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帐制管理。报帐程序和方式参照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县(区)“新农村办”负责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区)财政局负责报帐业务核算。
(二)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预拨项目启动金、报帐回补制度。
项目启动金按项目资金额度50%预拨,其余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报帐回补。
第九条 项目资金整合
(一)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对中央、省安排我市的部分涉农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二)项目资金整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三村”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以村容村貌整治、促进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十四项具体内容为主线,党政统筹、部门协调,合力攻坚,重点推进。
第十条 项目资金整合办法
(一)项目资金整合要坚持规划先行,项目整合优先的基本原则。各相关建制村、自然村根据市、县(区)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村容村貌整治规划,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