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云龙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云龙水库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三)组织拟定并实施云龙水库和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
(四)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依法保护水源及输水设施;
(五)完成昆明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落实本行政辖区内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三)按照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及保护和管理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人口机械增长和一级保护区外来人员的迁入。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加大投入和补偿力度,帮助云龙水库保护区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水污染防治专业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四)负责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发现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措施,及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和相关县、区水利(水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和云龙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