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环云龙水库公路以内的区域,其中东北部分界线从环水库公路与石板河交界处起,以石板河河道北侧上口线向北外延20米为准,云龙乡集镇部分界线以以资截污沟为准;石板河、老木河、水城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20米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以内的区域;书西河、迷乐河、三合小河、高安河、芝兰小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径流区内的其他水库。
(三)三级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径流区域。
第九条 输水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输水设施管理范围包括倒虹吸、沟埋管、结合井、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工程征地区域。
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包括倒虹吸、沟埋管、结合井管理范围两侧水平外延50米至250米以内的区域;隧洞、检修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至100米以内的区域;输水设施检修专用道路两侧水平外延5米至2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 云龙水库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