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5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评审委员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专业评审组的职责是:
(二)负责本专业的成果评审。
(二)对本专业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评出本专业的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要求填写《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属个人成果的由个人申报;属工作成果并署名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一次,且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要件。申报评奖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成果及佐证材料,做到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步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提出一、二等奖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进行评审表决,审定三等奖。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一)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在应参会人数2/3(含2/3)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到会人数2/3(含2/3)以上同意为有效。专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增加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定后,在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
第十六条 异议提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中的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要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