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更新改造后总装机容量达5000kW或单机容量达2500kW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改造后总装机容量大于2000kW且小于5000kW或单机容量大于1000kW且小于2500kW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它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具体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浙水建[2002]57号)实施。
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方案应结合电站实际,充分体现资源补偿、经济补偿、生态补偿等“三大补偿”机制,遵循充分利用水能资源、优先采用先进材料和工艺等原则。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工程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管。
第十三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更新改造的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的监理资质。
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
第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法人应认真落实改造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实行机电设备检测制度。项目改造完成后,必须通过有机电设备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方可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第十八条 涉及增容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必须在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机组启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