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水电〔2007〕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所有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报废重建、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指导,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权限负责项目监管。
第二章 设计和审批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符合我省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规划。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报当地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核准)。项目涉及增容的,在立项(核准)前应编制更新改造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