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在企业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其它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争议(包括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需要提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三、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四、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是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其职责是:
1、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2、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开展调查、协调、跟踪、督办,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并就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3、办理并反馈上级投诉受理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督促执行其投诉处理决定;
4、向市政府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5、及时向上级投诉受理机构通报重大外商投诉事项。
6、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五、市政府所属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参照市投诉中心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配合协助市投诉中心处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