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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未使用的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月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除按现行规定每月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在申报期内填报《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电子信息,以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账,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向地税机关缴销,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七条 区别不同情况,将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并自行开具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批准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房地产、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房地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发票打印软件控制下开具机打《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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