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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房地产业项目登记资料

  1.《房地产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外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4.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筑业项目登记资料

  1.《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对审验相符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手续,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将《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四条 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纳税人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办理注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并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同时办理核销报验登记。核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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