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受理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报验登记或项目登记;
(二)积极与同级规划、建设、房产、城管等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四)掌握房地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房地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进度,监控房地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按征收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对使用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及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项目登记。为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纳税人办理回执手续。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订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其中: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凭证明及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每个项目单独进行登记、申报。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