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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售完的房地产项目和已完工的建筑业工程项目,其欠税仍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追缴;未售完、未完工项目的欠税,按项目属地进行划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追缴。

  二、市地税局要督促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将2006年12月31日前发售的企业未使用的房地产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全部收缴。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需房地产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律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领购。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管理权限,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属地化税收管理工作。对随意变通、变相向非主管项目的纳税人发售发票或隐匿工程项目、争抢税源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应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软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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