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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检验人员;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申请人应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申请后,应会同市动物卫生监督、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禽类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取得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批准文件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凭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批准文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部门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凭卫生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
  (三)凭营业执照,向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禽类定点屠宰厂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屠宰的禽类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属跨县域收购、屠宰禽类的,还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染疫禽类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方式处置;
  (二)屠宰前应按照禽类屠宰检疫规程,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禽类进行宰前检疫;
  (三)禽类放血前后应冲洗表体,清除血块污垢;
  (四)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要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保持流水状态下清洗;
  (五)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禽产品着地,宰后胴体应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胴体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及有害机体,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六)经屠宰加工的禽类产品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和企业同步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七)运载、装卸、包装禽类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其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禽类产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经消毒处理;
  (八)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禽类产品,必须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保质储存。
  (九)屠宰操作后,对屠宰场地、设备、工具必须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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