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审定发明创造专利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人事局提出,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办事机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八、推荐单位和专家
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参评个人、组织(以下简称参评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1、各区、县知识产权局;
2、市政府各委、办、局;
3、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人事局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九、申报推荐
参评对象到推荐单位申领申报推荐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推荐单位或专家。
推荐单位或专家在推荐发明创造专利奖参评对象时,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原件1份、项目照片(12.5cm×8.5cm即5″)2份(黑白或彩色均可)及申报材料和项目照片电子件,上报奖励委办公室。
十、审核评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发明创造专利奖参评对象进行初审,并交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经专家评审组形成评审结果后,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评审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评审结果以及对异议处理的情况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及获奖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十一、颁奖与公布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