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五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通知
(沪人〔2007〕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48号),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本市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专利的个人和组织,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促进建设创新性社会,努力实现“四个率先”,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起,开展第五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立
第五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共设三个奖项: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
二、奖励等级
发明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实用新型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不设等级。
三、奖励原则
发明创造专利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评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申报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1、2007年5月1日前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
2、该专利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
3、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五、获奖条件
1、所申报的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的;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创新设计的;
2、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奖励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