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4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以及附表中非GMP药品,由有关企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日内将定价资料上报给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上述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此期间允许企业和医疗机构按原价格销售,逾期如仍未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则不得按原价格进行销售。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省内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不突破本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其药品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各地要加强对本通知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