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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评估小组:由州、县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下设的办公室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州、县市、乡镇主管领导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规定必须要扑杀的畜(禽)。
  三、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若干规定〉、〈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若干规定〉》(新财农〔2003〕20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评估结果:必须对被扑杀畜(禽)按畜别、品种、年龄登记造册,由畜(禽)主签字认可,评估小组签名,经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有效。

  附件5:
消   毒

  一、消毒前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先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
  (二)必须选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动物疫病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
  (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
  二、消毒措施
  (一)畜(禽)圈舍、场地、饲养设施和器具、道路、运载工具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二)饲草料、垫料可采取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三)粪便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四)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五)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附件6:
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储备物资的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I型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A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灭活佐剂苗;禽流感疫苗、羊痘疫苗、炭疽疫苗、布病疫苗。疫苗储备数量按年度疫苗用量的10%计算。
  (二)诊断试剂。口蹄疫VIA抗原及标准血清、口蹄疫琼扩精制抗原及标准血清、口蹄疫反向间接血凝试剂及标准抗原,禽流感诊断液,炭疽诊断液、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的诊断液。
  (三)消毒药品。烧碱、甲醛、过氧乙酸、灭毒净、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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