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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受威胁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5-10公里范围的区域。

  附件3:
封   锁

  一、确定范围。由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并在其边界树立明显的标识。
  二、发布封锁令。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要求封锁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实施封锁。对疫区、疫点、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员、车辆、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所有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封锁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道路、饲养设施和用具、运载工具、圈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草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在交通要道设立临时监督检查消毒站,配备专人监督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2.停止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屠宰、交易和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普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了解疫情动态。
  四、解除封锁令。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14天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禽扑杀处理21天后,或扑杀完最后一头畜(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未出现新的病畜,并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检查,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附件4:
补 偿 评 估

  为保护畜(禽)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帮助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在扑杀处理前,对病畜(禽)包括同群畜(禽)进行合理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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