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疫情报告形式。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保密专线方式上报,同时将疫情以快报形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疫情快报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年龄、临床表现,发病及同群畜(禽)数量、范围、生产方式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病发生原因的调查等。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采集病料送州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检验,并采取临时性隔离、消毒、限制畜(禽)移动、监控等防疫措施。
  (五)未经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通报或公布疫情信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否则,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资奖励(举报电话为8024416)。
  (七)中央、自治区、兵团、部队、武警等有关驻州单位在本系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五、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县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中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病理剖解变化,做出现场诊断结论,同时立即报告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建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依据临床症状做出重大动物疫病初步诊断。
  (二)专家组成员或其指定人员采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口蹄疫等十四种动物疫病监测规程的通知》规定,对所辖区的父母代种畜(禽)场、商品代养殖场、散养畜(禽)或进入流通领域的畜(禽)采样送州动物防疫监督总站作血清学检测。对现场不能做出初步诊断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进行检验,由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综合做出诊断结论。需要测定病毒型时,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要求,经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送到农业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测定。
  (三)疫情的分级
  1.一级疫情。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14日内州直范围内疫点数在10个以上;一个县市在14日内出现疫点15个以上;某一县市14日内病畜牛超过100头、猪或羊600头只以上、禽2000只以上;在州直范围内发现新的毒型病例,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