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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招标过程公开
  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管理办法,从勘查设计、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到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都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落实“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招标人自行定标、政府依法监督”的原则,充分保证招投标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
  1、招标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法人
  公开内容:项目立项批复、资金筹措、工程概况、标段划分情况、工程量简介、招标机构、招标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公开方式:国家重点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均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网站发布招标信息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厅公路处、交通厅纪检监察室
  2、投标人标段划分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法人
  公开内容:标段划分说明
  公开方式:《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网站
  公开范围:所有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公开时间:招标文件发售前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厅公路处、交通厅纪检监察室
  3、开标过程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法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公开内容:开标全过程、评标办法
  公开方式:会议
  公开范围:投标人代表、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公开时间:按招标文件约定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厅公路处、交通厅纪检监察室
  4、评标过程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法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公开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标准、方法
  公开方式:会议
  公开范围: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公开时间:评标前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厅纪检监察室
  5、评标结果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法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公开内容:各标段中标候选人和所有投标人,招标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公开方式:交通厅网站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评标后、定标前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厅纪检监察室
  (四)征地拆迁管理公开
  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解决拆迁过程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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