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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州经营公司必须确保项目建设及还贷资金的专款专用,按月向城建领导小组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第九条 州经营公司要明确专人对项目建设资金运作及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管;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以及存在挪用建设资金等现象的项目,将停止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资金的运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
  (三)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四)对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应事先报城建领导小组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办理城建领导小组和州经营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的来源
  (一)各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及其他资金;
  (三)新增土地出让金收益;
  (四)国家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各项专项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章 还贷管理

  第十二条 州经营公司作为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平台和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融资、贷款、全部借款的还本付息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州经营公司开设还贷准备金专户,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将还贷资金归集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第十四条 各县市建设单位负责归集还贷准备金,并提前一个季度足额存入州经营公司开设的还贷准备金专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州经营公司有权启动担保人的承诺函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债权;对所欠本息根据县市政府承诺函,直接扣款归还州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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