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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徐集供销合作社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徐集供销合作社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政秘[2006]11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回六安市徐集供销合作社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六国土资[2006]106号)悉。经研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意收回六安市徐集供销合作社所使用的位于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用地面积4170.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应按登记程序注销原由六安市徐集供销合作社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六土裕国用(2006)第H.S7702号]中所记载的4170.8平方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登记发证资料。收回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你局依法以招、拍、挂等出让方式重新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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