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州直“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州直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时要同步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州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和实施矿产资源集约和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利用、能源节约利用、高载能产业废物循环利用及产业对接、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推进计划。州直有关部门要区分县市、行业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提升产业结构,发挥自身优势,改善产业布局,增加就业为目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技术和新兴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西部开发的政策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提高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业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和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加快产业转型步伐,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三大重点工业园区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等综合控制指标要求,围绕优势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
(三)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带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将其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化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组织开发和重点支持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矿产采掘提高回采率技术,特别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四)强化实施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和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州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生产者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经销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义务等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