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对以下人员在笔试成绩按70%折合后实行加分:
(1)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考生加2分;
(2)报考卫生系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考生加5分;
(3)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加2分。
符合上述情况的只能按最高分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
2.面试
各县市可组成面试专家组分专业对考生进行面试,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卫生、畜牧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要求编制面试方案,经州招聘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自治州招聘领导小组将委派督导组到各县市对面试工作进行督导。
笔试、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当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时,以专业课成绩高低决定聘用。
(五)体检、政审、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笔试、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计分比例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职位1∶1的比例,由县市卫生、畜牧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组织体检、政审和考核。因体检、政审和考核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在各职位上依次递补。因无人报考或招聘数量不足造成的职位空缺,先在各县市内相同职位(同语种、同专业)上调整递补,在本县市调整不了的,在州直范围内相同职位上调整。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并上报州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拟聘人员审定后,州、县市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各县市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署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由人事、监察等部门核实上报。
(六)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经县市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报送州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由州人事局上报人事厅审批后下达增资计划,县市人事、编办、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入编、工资、保险等手续。
新增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并签订续聘合同。新增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违规、违纪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具有正式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新招聘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同时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上岗前的培训。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予以解聘。
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