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3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农业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伊犁州直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
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2〕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4〕15号)精神,现就伊犁州直全面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各项措施,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各县市要确定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试点乡镇,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全面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勇于担负重任,主动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按照农业部、自治区农业厅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到2010年,在州直范围内初步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市场信息等保障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基本实现小麦、油料、大豆、水稻以及瓜果蔬菜等其他食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中等水平,形成一批在疆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质、安全、名牌农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鲜活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并实现与中亚国家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