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供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必要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开展农民工“平安计划”宣传、执法检查、督办、业务经办等工作中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2006年工作计划
(一)各县市要对辖区内高风险企业的数量、用工、参加社保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重点督办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保机构稽核部门要对其参保情况、经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核,重点调度,重点检查。
(二)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昭苏县等高风险企业较多的县市,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督促落实,计划年末完成应参保人数任务的60%以上。
(三)11月,由州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农民工“平安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办,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认真总结和推广州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先进经验,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好的县市和企业的经验进行推广,适时召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或现场会。同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突出的县市及企业推荐上报到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六、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自治州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州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建设、交通、卫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具体负责自治州农民工“平安计划”的落实、督促、检查及协调工作。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成立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筹划,认真部署,督导劳动保障部门健全工伤保险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协调安监、煤炭、建设、交通、卫生、教育等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完成“平安计划”工作任务。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三年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同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工作计划和2006年年度工作计划材料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县市要把“平安计划”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落实具体责任,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