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底,实现州直煤矿、非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民用爆破企业和建筑企业农民工100%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同时,在总结实施“平安计划”经验的基础上,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延伸到用工较集中的制造、酿造业。
三、配套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6〕39号)是落实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的主要政策。各县市要在抓好贯彻落实的基础上,针对农民工群体大、流动性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并将其作为长效机制狠抓落实。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方便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农民工参保督办机制。根据参保目标计划,对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督办,逐级建立督办机制。从2006年第三季度开始,重点检查各县市推进煤矿企业参保的进度;2007年至2008年,根据工作重点和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确定督办重点,开展检查工作,加大督办力度。
(二)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经验交流机制。从今年起,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验交流活动。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不断引导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探索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各县市要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大监察力度,重点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情况,积极探索在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机制。对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对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督促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运用安全生产许可、工程开工许可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严格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和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切实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予发放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和道路建设单位农民工参保工作,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开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对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予发放开工许可证。通过以上措施,促使州直煤矿、非煤矿山、冶炼、建筑、道路建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