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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直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直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3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方案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8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加快州直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248号)要求,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州直范围内全面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目标任务
  州直各县市(含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下同)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冶炼、建筑、道路建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参保对象为重点,从今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依法将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畴,全面推进州直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   --2006年底,通过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摸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底数,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冶炼、道路建设、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等基本情况,将条件比较好、生产比较正常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
  --2007年底,80%的煤矿企业、非煤矿山、冶炼、建筑、道路建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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