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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扣押身份证等证件、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五)遵守劳动保障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部门职责

  这次专项行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各部门在联合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联动,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各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民政部门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认真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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